许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
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
会引发许多矛盾
闹得不可开交
而杭州的一对夫妻
在十年前离婚后
仅仅对孩子的抚养费
进行了口头约定
夫妻二人的共同房产并未分割
甚至离婚后还住在同一屋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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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余某和前妻王某协议离婚,二人口头约定,余某承担 70% 的抚养费,王某承担 30% 的抚养费。
由于余某从事销售工作需常年在外,为了共同照顾 3 岁的女儿,他们决定仍然一起住在萧山城区的房子。这种相敬如 " 冰 " 的 " 假面婚姻 " 生活一过就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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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和王某离婚后
经济各自独立
但对名下的两套房产
一直未进行分割
一套位于萧山城区的 50 多平方米的公寓,是余某和王某在 2008 年共同出资购买,目前由 " 一家三口 " 共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
另一套在萧山区戴村镇 80 多平方米的房产,由余某在 2008 年继承自父母遗产,该房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从 2008 年至今
余某一直对王某表示
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
租金也作为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王某
当今年 5 月王某希望出售戴村的房子
用于支付女儿学费时
她却得知房子已经过户到
第三人陈某(化姓)名下了
王某立即联系余某询问原由
余某承认了房屋
已过户他人的事实
并表示产证上的陈某
就是自己的新婚妻子
愤怒的前妻无法释怀
余某已婚的事实刺激了王某
她一时无法接受
两人在亲戚的建议下
来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的那天,王某看到余某和陈某结伴而来,抑制不住愤怒的情绪,指责余某背着他们母女在外 " 有人 "。
而余某则拿出了结婚证表态,他和陈某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余某说,双方为了孩子,离婚后还是一起居住,但都是分房睡,自己也一直按约定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王某认为
自己为了女儿含辛茹苦,10 年来,自己多次拒绝再婚。而余某除了按时给抚养费,其余什么都不管。
没想到余某偷偷结婚,还把房子给了别人,完全不顾自己和女儿。所以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属于自己和女儿的份额。
余某则坚决表态
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个人财产。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财产就是现在萧山城区居住的这一套。
王某一听情绪失控
开始对余某进行谩骂
随后愤而离席
第一次协商双方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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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调解失败后
王某天天到陈某家去闹
引得周围邻居都把她当成了小三
这让她倍感压力
于是找到调解员
要求再次进行调解
于是,调解员分别给余某和王某致电,说明了陈某的想法。余某和王某经过考虑后表示愿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调解一开始,王某直接表明诉求,要求萧山城区那套房归自己和女儿两人所有,戴村那套房就由她、女儿、余某三人均分。
王某的诉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适当让步,但这个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陈某,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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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争执
调解员及时进行了制止
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释法
萧山城区那套房,是婚姻存续期间由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置,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戴村镇的那套房继承于 2008 年,此时余某和王某还未离婚,并且余某父母去世前没有明确房产只归余某所有,故这套房也属于余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
调解员的一番释法
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
缓和了下来
但王某又提出新的要求
将两套房子平均分配
给她、女儿及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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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马上纠正了
王某的误解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而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最后余某和王某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
在情理和法理的平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