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犹讯 周晓 记者刘占明报道:日前,家住上犹县的杨女士地向本报投诉,称曾经以朋友身份与她相处的刘某以不法手段,单方领取了结婚证。此事经行政复议,认为是一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违法违规的错误行政行为,应纠正,而这种错误的行政行为却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维护。而目前刘某要求与其离婚,杨女士可能由此陷入被判决离婚和分割财产的窘境。8月24日,记者来到上犹县,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是朋友分手还是离婚?
今年53岁的男子刘某是上犹县机关干部,杨女士今年55岁,是企业退休职工。女方称,因二人均离异,刘某无家可归,曾经以朋友的身份在她家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因男方染有博等恶习让杨女士无法接受,男方搬出了她家。2006年11月28日,早已自动离开的刘某一纸诉状起诉离婚。“我们根本没有结婚,何来离婚呢?”杨女士感到不解。
经杨女士诉请,替刘某办理二人《结婚证》的水岩乡人民政府认定该结婚登记申请书不符合登记时适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水岩乡政府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了注销该结婚证的决定书。刘某以结婚证上盖的是民政部的印章而不是水岩乡的印章,水岩乡无权注销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法院申诉。因此,水岩乡政府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决定,撤销了3月6日的决定书。
杨女士随后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撤销了水岩乡8月22日作出的决定。刘某于2008年3月6日具状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该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杨女士从各自工作单位开出婚姻状况说明,杨女士委托他人带自己的印章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以及领取结婚证后从2002年起初即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表明结婚登记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而且原告刘某与杨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请求撤销该婚姻。),双方婚姻有效”,判决撤销上犹县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判决出乎杨女士的意料,她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判“有效婚姻”遭质疑
水岩乡苏乡长向记者证实,2001年4月29日,水岩乡当时叫金盆乡(是刘某老家的所在地),时任乡政府文书骆某的确是违规在杨女士没有到场和证件不齐的情况下为刘某单方办理了结婚证。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该结婚证有效,刘、杨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如此一来,杨女士将可能被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二人婚姻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记者采访了杨女士的二审代理人上犹县律师事务所杨主任。杨主任认为这项婚姻登记是不成立的,水岩乡政府对刘、杨二人进行的婚姻登记是错误的行政行为。仅以女方没有亲自到场登记领证,此登记都是无效的,应该纠正。
记者没有找到当事人刘某。在诉状中,对于违规办理结婚证一事,刘某解释不多,“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分割共同生活财产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