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1418-41 号 6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1-1-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发行新股 2,1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08 元
发行日期: 2017 年 2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666.67 万股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2 月 6 日
1-1-2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黄文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满足不违反本人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1-1-4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董事、 总经理、股东范慧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其中,本人通过 2014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1-1-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三)发行人股东中燃科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