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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1年1月28日对外公开发布。另有20件案例获评“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7.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案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行政赔偿 促成和解

  【案例简介】

  2001年,某公司在北京市某镇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10栋教学楼及5栋家属楼,并于2004年起将家属楼房屋陆续出售给其所属集团公司职工。2008年3月,某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某培训学校用于大学城建设,并由某培训学校委托某公司回购已出售家属楼。2010年,家属楼被断水断电断暖,王某凤等尚未与培训学校达成回购协议的原购房者开始上访、诉讼维权。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镇政府于2018年2月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王某凤等人认为自身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起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凤等人并非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据此驳回后续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王某凤等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亦以相同理由被驳回。王某凤等45人就其中127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凤等人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在“拆违”过程中被剥夺了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经综合评判涉案房屋“违建”事实、申请人实体上获得司法救济等因素,基于某公司与申请人有民事和解意愿,搭建平台促双方和解。最终45名申请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2044余万元和解款项足额到账,127起案件申请人撤回监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某镇政府在“拆违”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上述建议被全部采纳并落实整改。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把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并审查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纠纷,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依职权抗诉 原告资格认定 “一揽子”解决争议

  【案例简介】

  胡某所有的房屋和周某所有的两间房屋南北相邻。胡某主张,其2003年购房时南面为露台,南墙上有窗户,2005年入住时发现加建了周某房屋。周某一直未居住。胡某因自己房门被王某封堵,将周某东侧房屋房门凿开,在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开出一扇门,并使用周某西侧房屋。2007年5月始,周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恢复原状、给付使用费等多个诉讼,已结案件均获支持,部分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胡某就其承担的使用费向王某索赔,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责任。2018年4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两间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院作出257号终审行政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8年6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西侧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级法院作出382号终审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房屋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的窗户,究系设计建设时已有还是后来人为开凿,在立案时无法判断。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应认定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7号行政裁定的认定存在错误。鉴于257号行政裁定对382号行政裁定形成的羁束,2019年12月,在对382号行政裁定依职权抗诉的同时,对257号行政裁定一并提出抗诉。案件再审阶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问效,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开展联合调查,查明周某房屋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案涉争议历时久远、当事人矛盾尖锐、影响社会稳定,法检将相关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2020年12月18日,促成胡某购买其占用的周某的房屋,并就正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给付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资格的错误认定,理清辨明当事人实际诉求后,依职权对未申请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加强跟踪问效,凝聚与人民法院的共识,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存续10余年产生近30个诉讼的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物业收费 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