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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加大对酒驾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深度醉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社会法治化建设一如既往成为关注热点。法律界在粤全国人大代表、住粤全国政协委员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法治建设,调整酒驾入刑标准、解决执法扰企、为法治体检提供资金保障等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区分情节严重程度 调整酒驾入刑标准

“今年将向全国两会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入刑并不等于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而是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同时,建议将深度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重处罚。

广东醉驾案占刑事案1/6

朱列玉在议案中表示,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但九年多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减反增,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醉驾案件已超过刑事案件总量的1/6,多数地市醉驾案件涉案人数每年同比上升20%至50%。

“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设备以及人员的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导致大量的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朱列玉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犯罪越少越好的要求。

对此,朱列玉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带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真正需要打击的是深度醉驾

“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朱列玉表示,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行为。

他在议案中进一步指出,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朱列玉说。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增强对严重醉驾行为的惩治力度,减少醉驾行为发生。”

朱列玉建议,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该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朱列玉还建议,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对于饮酒驾车的行为,不应区分行为人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而应统一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推行“上一次门查多项事” 避免“执法扰企”

2020年,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提交的《关于将“积极老龄化”确定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基本国策的提案》,得到国家卫健委的答复。《关于普遍实行儿童身高、年龄“双轨制”票务优惠的提案》,交由文化和旅游部、交通运输部等各部门办理。

今年,鲁晓明继续关注社会问题,并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交提案。他表示,目前各地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扰企”死灰复燃现象,给企业造成困扰。

“执法扰企”主要体现在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部分外聘人员滥用执法权力,且监督环节薄弱,执法人员行为缺乏规范。基层执法人员水平不一,部分基层执法外聘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对相关执法标准不熟悉,存在执法随意、检查任性等问题,个别滥用执法权力。

为此,鲁晓明建议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集中执法、规范执法。组建涉企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各执法部门整合涉企检查权责,统一制订《涉企联合执法检查表》,协调相关执法部门检查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力,推行“上一次门、查多项事”,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小。

同时,结合被检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检查事项,各执法部门分别填报《涉企联合执法检查表》并由牵头部门审查汇总,实现“一张表”告知企业执法检查的内容、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内容。

此外,建议利用大数据,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分级管理。将资质好、诚信佳、经营稳的企业纳入消防、安监、卫计、环保等执法部门“白名单”,通过数据平台对企业根据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探索企业信用评价与执法检查频率挂钩,将被多次投诉举报、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规记录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为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