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IT科技资讯平台,关注科技、手机、电脑、智能硬件、电脑知识!
当前位置:信息发布网 > 科技 >

万科“12亿担保金”要求存刁难成分

导读:

【万科“12亿担保金”要求存刁难成分】起诉上市公司,或会致其损失280亿元,因此被要求提供12亿元的担保

【万科“12亿担保金”要求存刁难成分】起诉上市公司,或会致其损失280亿元,因此被要求提供12亿元的担保资金。如小说或影视的一幕在实务中真实上演,主角是万科,起诉人是两名合计持股仅为2.11万股的小股民。(证券时报)

K图 000002_2

  起诉上市公司,或会致其损失280亿元,因此被要求提供12亿元的担保资金。如小说或影视的一幕在实务中真实上演,主角是万科,起诉人是两名合计持股仅为2.11万股的小股民。

  回溯至今年6月17日,万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12项议案,主要议题是深铁以土地资产入股事宜。此次“617”董事会也是日后令华润、宝能及万科三方缠斗不休的主要症结之一,彼时独董张利平以潜在关联事由回避表决,引发大面积讨论,包括万科另一名独董华生频繁发文就此事发表看法。

  上述两位小股民认为万科“617”董事会决议有损中小股东利益,遂向深圳盐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系列决议。此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均具备法律效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撤销决议,但法律赋予合格主体相应的权利。例如,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议案,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异议的投资者可通过诉讼手段要求推翻相关决议。

  此类案例在A股市场并不鲜见,如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九龙山(现海航创新)双头董事会,以及目前正处于胶着期的康达尔控制权之争,相关方均采取了诉讼手段,要求推翻由另一方主导的董事会决议。华生在前期的文章中曾表露出这样一个观点,即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无故推翻,否则就会乱套。其实在实务中,华生的担忧并没有出现,一是投资者或其他行为主体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的案例毕竟只是少数;二是法院本身会对各种诉讼请求进行甄别,不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会获得受理;三是即便案件获受理,投资者也不一定能胜诉。换言之,撤销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回到万科案例,两名被称为“散户”的投资者不服“617”董事会决议,当然可以提请诉讼予以推翻,至于法院是否推翻则需视乎双方的论据。结合万科事件及A股市场其他的事件,笔者倾向于认为前述两名投资者胜诉几率偏低,此次诉讼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很有可能成为形式大于实质的案件。

  万科的回应显然令两名投资者猝不及防,他们被指控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涉嫌“滥用诉权”,若万科败诉,将会蒙受百亿级的损失。同时,万科附上了一组简单的收益/损失估算数据,列示的金额是显然是两名投资者无法承受的级别。最后,万科要求两名投资者提供12亿元的担保金,以确保此次诉讼不是滥用诉权。

  从可见的资料分析,两名投资者无法提供12亿元的担保金,由此面临两种选择。第一,两名投资者主动撤诉,不再要求撤销万科“617”董事会决议;第二,两名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律框架内提请法院驳回万科担保要求,诉讼继续进行。截至目前,两名投资者代理律师尚未表露出撤诉意愿,于是第二种选择成为了接下来最大的可能性。

  继续分析上述第二种选择,法院若接纳万科请求,则两名投资者将因为无力提供巨额担保金而被迫撤诉,因此诉讼推进的前提是法院驳回万科担保请求且万科不再提出类似的或对两名投资者操作难度更大的要求。总体来看,这两名投资者诉讼局面并不乐观。

  引致巨额担保纷争的源头恐怕还是法律条款的不健全,笔者无意影射万科钻法律漏洞,而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客观上造成彼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时,无法对等的维护自身权益。此案延伸的后果是,以后凡是出现中小投资者要求撤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上市公司均会要求中小投资者提供巨额担保金,与项目涉及的金额呈正相关。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便彻底失去话语权——无法左右董事会决议、无法影响股东大会决议、无法起诉撤销决议,这显然不是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于是,尽管笔者不认为万科是钻法律漏洞,但至少可以说,万科的回应过激,存在刁难成分,这不是资本市场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