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ST网力发布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介绍,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ST网力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最终依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ST网力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包括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ST网力为维斯可尔等5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警视达等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ST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发生额分别为45,031万元、74,100万元和22,736.07万元,分别占ST网力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4%、18.53%和29.83%,达到2014年、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2017年4月21日,ST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ST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6,300万元。同日,ST网力与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ST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00万元,占ST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达到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ST网力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ST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均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买入ST网力股票(300367),并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
厉健律师提醒,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受损投资者将可以依法起诉ST网力索赔。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证券交易对账单原件(2018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