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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山会津: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导读:

吉山会津: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吉山会津: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16:47:00 中财网

原标题:吉山会津: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吉山会津: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言................................................................ 2
律师申明事项........................................................ 3
释义................................................................ 4
正 文............................................................... 5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5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 ....................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8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9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 10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1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1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3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4
十、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 15
十一、结论性意见 ................................................. 15



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山会津”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昆山吉山会津塑
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或“本次定向发行”)事宜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昆山吉山会津塑料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申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
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吉山会津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
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吉山会津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
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
实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吉山会津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吉山会津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吉山会津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山会津为申请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
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本所、本所律师



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吉山会津、发行
人、公司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珀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众公司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股票定向发行业
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
南》



《适用指引第 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
则适用指引第1号》



《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股票定向发行说
明书》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
行说明书》



《股份认购合同》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
同》



报告期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9 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为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苏
州市行政审批局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昆山市千灯镇华涛路 350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同裕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2,008.5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9 年 4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87846693D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食品用塑料包装、食品用塑料容器、食品用塑料工具、塑胶制品、
塑料产品表面处理、产品组装、注塑件的生产、销售;模具、冲
压件、通用机械设备、五金配件、电子产品、塑胶制品、建筑材
料、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并提供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和
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项目);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
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 年 5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
同意昆山吉山会津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3781 号),同意吉山会津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837576,证券简称:吉


法律意见书


山会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符合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公司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
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发
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
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1、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ixing.court.gov.cn/search/)、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

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制度文件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发行人已依据前述制度文件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职责清晰,
能够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3、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已按照《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6


法律意见书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股转公司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情形。



4、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发行对象的合法合规性意见,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发行对象是
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意见”。



5、发行人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出具的书面声
明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
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和信用中国网站(
h
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执行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次定向发行符合
《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其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吉
山会津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
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
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股票公开转
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
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 年 2 月 1
0 日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吉山会津审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共 40 名,其中包括自
然人股东 37 名、机构股东 3 名;本次发行对象 3 名,系公司在册股东,无新增
投资者。本次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符合
《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
条件。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
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
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

(二)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公司现行章程中未对
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作出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属于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议案》,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符
合《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
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
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
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
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
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 200 万元以
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股份认购合同》、股东名册、挂
牌公司股票交易权限证明等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李同裕、骆飞、赵佳,
合计 3 名,为发行人在册股东,已经开通基础层投资者权限,系合格投资者。具
体情况如下:


李同裕,在册股东,自然人投资者,男,1973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同裕已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证券账户,账号:0201674029,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类合格投资
者,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骆飞,在册股东,自然人投资者,男,197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未在公司任职,骆飞已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
账号:0278524027,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类合格投资者,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要求。


赵佳,在册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女,198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未在公司任职,赵佳已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账户,
账号:0130338896,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类合格投资者,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
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一)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
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对象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
形。


(二)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发行对象出具的声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定向发行


股票的资金系自有合法资金,不存在代他人/企业出资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委托
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是否为持股平台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的规定,“为保障
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
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不属于单纯以认
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持股平台,不存
在股权代持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等规则要求。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参与本次
股份认购的认购资金均为认购对象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为其他
自然人或单位受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认
购资金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来源于发行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次定向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22年1月28日,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关于设立本次股
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
事宜议案》《关于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议案》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在审议过程中,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监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22年1月28日,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议案》《关于设立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关于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议
案》等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监事会在审议过程中,议案不涉及与发行人监事的关
联交易事项,无需发行人监事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监事会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22年
2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
6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4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3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议案》《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关
于设立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
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议案》《关于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
议案》。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过程中,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公司不存在
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不存在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
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
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等情形。


(三)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须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程序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自然人,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不属于外资企业或金融企业。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亦不属
于外资企业或金融企业,本次定向发行不需要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的审批、
核准或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定向发行不存在连续发行之情形;本次定向发行无需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根据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


法律意见书


有效,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
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价格、
限售安排、协议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了
规定,其约定合法有效。


经核查,《股份认购合同》中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
特殊投资条款的约定,亦不存在《适用指引第
1号》所列举的特殊投资条款:

(1)发行人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但在发行对象以
非现金资产认购等情形中,发行人享有权益的除外;
(2)限制发行人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3)强制要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发行人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发行人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
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5)发行对象有权不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发行人派驻董事,或者
派驻的董事对发行人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剩余财产分配、查阅、知情等相关权利的规定;
(7)触发条件与发行人市值挂钩;
(8)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定
向发行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范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本次发行对象中李同裕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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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限售,除此以外,无其他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等规范性
要求。


十、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一)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股份认购合同》,本次发行均以货币资金认
购,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


(二)关于认购对象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本次发行对象均为自然人,不存在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全国股
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自律审查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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