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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式执法”的乱象与破局

导读:

(原标题:“远洋捕捞式执法”的乱象与破局)

11月20日,浙江省人

(原标题:“远洋捕捞式执法”的乱象与破局)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起趋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用装备前往浙江、江苏等地,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跨省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家中带走,并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后沈某跳车逃脱。最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一出,舆论哗然。荒唐案件事实的背后是“远洋捕捞式执法”乱象,趋利性执法这一顽疾再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

近年来,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这类案件因为明显有逐利执法之嫌,且跨越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因此被形容为“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可以说是经济下行压力、地方财政困难、巨大利益驱动、新型犯罪形势、异地管辖权泛化等多种因素共同催生的产物。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诸多违法犯罪具有跨区域的特性,网络违法犯罪增多,传统违法犯罪案件覆盖面扩大,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的“犯罪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范围宽泛,直接导致牵连的管辖机关混乱。执法办案机关容易突破地域管辖的限制,形成了“沾边就能管”的现状,甚至出现“创造案件管辖权”的情形,为“远洋捕捞”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远洋捕捞式执法”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和政策背道而驰,给法治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一方面,违规异地抓捕和远洋捕捞可能切断企业的资金运转,致使企业陷入瘫痪,难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无辜企业家被捕,失去人身自由,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沦为牟利工具,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损害法治权威,偏离法治轨道。

我们常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若公权机关面对利益驱动能保持自我克制,趋利性执法的顽疾便能迎刃而解。但是,公权力自诞生之初便伴随着天然的自我扩张属性,不断挤压个人私权的存在空间。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强烈扩张的公权力与逐利动机相结合,对民营企业的趋利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几乎很难避免。

既然无法全然寄希望于公权机关的自我克制,便只能从外部制度上寻找破局之道。首要的办法在于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最直接的就是罚没收入制度改革,将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办案机关的直接利益关联。

根据刑法第6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罚没所得均应上缴国库,但并未明确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当前,罚没收入归属地方部分占了近90%,地方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上缴地方财政,然后地方财政根据具体情况,以财政支出的形式将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由此,办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与办案机关所获利益直接挂钩,形成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只有将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再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办案经费,才可以釜底抽薪,杜绝执法办案机关将办案作为攫取经济利益的手段的可能性。

但是,考虑到罚没收入制度的改革难度,以及罚没收入全部收归中央引发的其他问题,有学者提出中间方案:将罚没收入区分为行政罚没和司法罚没,行政罚没可以仍归于地方,但是司法罚没必须收归中央。同时,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督和事后救济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总之,民营企业受“远洋捕捞”“以刑化债”等趋利性执法的困扰已久,长此以往,将动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损害公平的营商环境,破坏民众的法治信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公权机关应成为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护卫者。公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行使,而不能沦为牟利工具。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