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服务要有“盲道意识”
近日,据某地媒体报道,当地一对老年夫妻历时两年,才在当地民政局办成了离婚手续。老人的女儿称,卡壳的原因是母亲签名不合格。母亲是一位盲人,为此练了一年的字。对此,涉事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为难当事人,不可能让老人跑了两年都办不了手续,也不可能让老人练这么久的字。
当前,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暂时也无从考证究竟事件的真实情况怎样,这位老人究竟为办离婚手续花了多长时间。但从双方说法中可以肯定的是,老人作为盲人,也同样被“一视同仁”,没有被省去签名这一环节。
按照该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说法,颁发离婚证,就应当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而且“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变更并非儿戏,自然要依法依规而行。民政局的做法也的确是依法而为,虽说欠缺了人情味和变通,但也未必是刻意为难,称不上犯错。公众之所以愤愤不平,是因为让一位患有手疾的盲人练习签字多少有点苛求,在情感上难以接受,觉得特殊情况就该特殊处理。但如若这种理念真的一以贯之,那么以后“特殊”标准又该由谁说了算,是不是会出现更多请求“特殊处理”的情况?这也存在隐忧。
因此,与其在事件处置的末端要求调整变通,倒不如完善法律规范更为可靠。法律适用于大众,规范大众行为,就应该考虑大众之下也有“小众”。“小众”群体可能不大,人数可能不多,但对于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同样不容忽略。这部分人群相比一般人确实存在差别,即便他们可能会强调自己不需要“另眼相待”,但在法律上细化规定,明确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特殊方案”,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至于需不需要使用,完全可以由他们自行做出选择。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列出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诸多不同情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种规定上的细化,就像是为政务服务设置了“盲道”,有利于更多人的权益保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对于法律执行者和法律适用者等多方而言,亦是很好的参考借鉴,有助于他们在面对各种不同情况时,及时高效地做出最优处置。在以后的立法或修法过程中不妨想得更周到一些,以提高法律的普适性。 (许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