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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导读:

  股票简称: 中石科技 股票代码: 300684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石科技 股票代码: 300684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ONES TECH PLC

   (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一七 年 十二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石科技” 、 “公司 ” 、 “本公司 ” 或 “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上市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叶露和吴憾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6 月 27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 其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2、发行人股东深创投承诺:

   深创投于 2014 年 7 月增持发行人 150 万股股份,根据有关规定, 自增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150 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包括上述股份在内 , 深创投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3、发行人股东盛景未名承诺:

   盛景未名 自增持发行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4、发行人股东红土鑫洲承诺:

   红土鑫洲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程传龙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宗慧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6 月 27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6、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武、陈曲、朱光福、陈钰及公司原监事会主席王占彬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6 月 27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解除前述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其及其近亲属仍当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所持股份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7、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两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二)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叶露和吴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