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诚地,非常痛心地,向邓世平及其家人忏悔。对他的家人心灵上的创伤,我是无法弥补的。”镜头前,已年届七旬的湖南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痛哭流涕。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操场埋尸案”主犯杜少平被执行死刑一年后,相关保护伞,诸如新晃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怀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文等人交代案情的画面,于近日获得公开。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获了丰硕战果、达到了预期目标,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
3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网上展览馆正式上线。网展包括“高位推动”“依法严惩”“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等10个主题展厅和1个影剧院,网友登陆shce.cctv.com或shce.chinapeace.gov.cn即可在线观看。
作为此次专项斗争中的标志性案件,“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的许多材料得到详细披露,比如“中纪委给予云南高院原院长赵仕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文件,孙小果保护伞受审的画面等。
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操场埋尸案”之中,湖南省纪委监委拍摄的一段专题片。近6分多钟的视频披露了“黑老大”杜少平被抓获、他指认现场、警方挖掘操场、杨军讲述来龙去脉等诸多画面。
而且,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供述如何掩埋真相的画面也有曝光。他说,自己得知外甥杜少平将邓世平老师杀害后,找到自己的学生、时任新晃公安局政委的杨军,以学校新造为名,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暂缓开挖的请求。杨军则在收到两个红包后,把案子往失踪方向靠。
同时,黄炳松找到办案干警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和法医邓水生等人。他们在明知杜少平有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包庇,延缓对现场提取的血迹送检,未按要求对疑似土坑深挖细查,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
于是,这桩发生在2003年1月的杀人案,直到2019年才真相大白,被隐藏了长达16年之久。
天日昭昭。2020年1月,遵照最高法命令,怀化中院对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黄炳松、杨军等人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黄炳松在宣判现场也曾嚎啕大哭,高声“我错了”,如同在《忠诚与背叛》专题片之中那般,面目狰狞。
此前报道 新晃“操场埋尸案”划上句号!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4月消息:“元凶”杜少平被执行死刑2个多月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又有新进展。
9名公职人员被驳回上诉,其中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维持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至此,这一震惊全国的扫黑除恶大案划上句号,沉冤16年的邓世平终于可以瞑目了。
2001年12月,黄炳松的外甥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一中400米操场土建工程。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姚本英(病故)二人监督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
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
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此案大白于天下。2020年1月2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怀化中院对“操场埋尸案”故意杀人罪犯杜少平依法执行死刑。
此案共涉及10名公职人员。2019年12月30日,靖州法院一审对宣判:
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怀化市公安局原侦查员、法医邓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对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洪波、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守钿、原大队长曹日铨、原侦查员陈领、新晃一中原办公室主任杨荣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怀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文、新晃公安局原局长蒋爱国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一审宣判后,黄炳松、杨学文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怀化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怀化中院采用远程视频宣判方式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黄炳松、杨学文等9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按照此前通报,10名公职人员如何涉案的细节,也得到了披露。具体来说如下——
邓世平遇害后,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其妻及弟弟先后向新晃公安局报案。经蒋爱国安排,新晃公安局成立了以曹日铨为组长,陈守钿、陈领为组员的专案组,刘洪波组织、领导、参与案件办理。怀化市公安局邓水生参与案件查证、指导,杨学文对案件的查处予以指导。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找到杨军,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
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