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女子结婚离婚记录已撤销】家在广西的苏女士丢身份证后,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发现自己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后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澎湃新闻6月9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当日下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刚通过广西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发现她的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撤销。
“民政局说,现在随时都可以去办理婚姻登记。”苏女士说。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苏女士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苏女士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陷入僵局。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当天,6月9日上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已经电话联系她,称将会为她办理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同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婚姻登记处已经联系苏女士解决这一事件。稍后苏女士可以去当地的婚姻机关查询自己此前的婚姻登记是否已撤销。
9日,曾试图为苏女士及其男友办理结婚登记的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同意撤销相关记录后,苏女士将可以用未婚身份来该处登记结婚。
该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他们帮苏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她“被结婚”这一情况,该民政局曾与唐县民政局沟通,希望唐县民政局能够提档给他们比对信息,但唐县民政局以“档案不在我们这儿”为由拒绝提供。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均无结果。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该局告上法庭。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此前报道:
女子丢身份证后“被结婚”起诉民政局,法院:超诉讼期不受理
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何会变成了已婚并离异状态?”6月8日,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已有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同日,河北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处理。她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并做了记录。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民政局会积极配合。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2019年12月2日11时许,报警人苏女士称,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后于2014年6月6日离婚。
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回执。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显示,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广西当地民政局为苏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
前述《情况说明》称,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其告上法庭。“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