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集体诉讼一小步,将是资本市场一大步
主持人陈炜:日前,随着南京中院正式启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A股集体诉讼拉开帷幕。这对于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加之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问题多次被金融委“点名”,显示出监管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发布对澄星股份(600078,股吧)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引起市场关注。
在公告中,南京中院列出两种诉讼方式,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两种方式,在今年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95条,均有相关规定。
“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此前如果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法院就需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进行审判,但是采用代表人诉讼后,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不仅大幅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同时也能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外,如果投保机构直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集体诉讼的起航,开启了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新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真正确保资本市场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当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时,对于打击资本市场失信行为,将产生强大威慑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投资者积极问询
“公告发出之后,投资者非常积极,我们的咨询电话几乎快被打爆了。截至目前,已经有329件诉讼请求在法院登记。”黄德清告诉记者,有的投资者表示,完全没有想到法院会主动推动投资者维权,因为以前是需要投资者亲自去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维权。
据记者了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南京中院网上诉讼平台进行登记,也可以向法院邮寄材料登记,登记手续也非常简单。投资者仅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流水和诉讼请求,即可完成登记。据南京中院公告,上述4个案件的征集期均为30天,截止日为6月8日。
投资者王女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去年,她所持有股票的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曾联系律师计划提起诉讼。“但是当时律师判断,我买入的区间可能不符合起诉范围,所以作罢。而据此次南京中院的公告初步判断,我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符合索赔标准,已经联系了律师进一步咨询,暂时还未登记。”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我开始买入这家公司股票,当时股价超过4元,买的不多。后来股价一直下跌,我又进行了补仓,在2018年和2019年持续买入,越买越多。到目前持仓均价在2元多,浮亏约10万元。”王女士表示。而截至5月14日收盘,该公司股价仅1.86元/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其已经接受涉及上述4家公司的20多位投资者正式委托,后续可能还有100多个。据了解,投资者可以自行去法院登记,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登记。
“此前大多股民不积极参与诉讼,是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较高,而获赔金额不一定很高。但是若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诉讼,消极的投资者、不积极维权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获赔投资者人数将大幅增加,?对于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王智斌表示。
代表人选取、审判程序灵活
在代表人诉讼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代表人的选取。针对不同起诉方式和实际情况下投资者的不同诉求,南京中院也灵活安排了不同的代表人选取方式。
据南京中院公告,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保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投保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与符合法院登记条件的投资者,为同一批投资者。”黄德清表示。
“如果以第一种方式诉讼,即股民向法院登记后起诉。代表人的选取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投资者可以自行协商推选。但是考虑到投资者都是单独的个体,没有过多的交流和联络,彼此之间不熟悉,法院可以发挥主导性,将登记的投资人状况进行说明,推荐具有代表性的投资者作为代表人。若以第二种方式诉讼,即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向法院登记全部诉讼主体,法院就不需要再进行确定代表人的程序,投保机构可以直接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黄德清表示。
“但是我们也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第二种诉讼方式下,投资者明确拒绝投保机构作为代表,即‘明示退出’。这样诉讼可能就以‘两条路径’同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组织这批人共同推荐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案件可以推荐2名至5名代表人。这样就解决了另外一部分投资者的问题。”黄德清进一步解释道。
然而,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后,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投资者也会有不同的主张事实。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已经收到一批股民的委托,对上述4家公司中的2家进行起诉。“其中一名投资者涉及金额几千万元,损失惨重。但目前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诱多型还是诱空型在业内还尚有争议,而诱多型和诱空型有不同的索赔条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而根据南京中院的公告内容,是按照诱多型来进行诉讼主张,我代理的股民暂不计划参与本次代表人诉讼。”
对于这种情况,黄德清表示,法院也有考虑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个别投资者对共同事实之外,可能还会主张非常具有个性的事实。这个时候,我们会一同审理、分别判决。在判决书上也会有差异性表述,单独列出个性事实的判决结果。”
对于没有参加登记、没有进入诉讼的投资人来说,法院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结果,可以直接适用,不用再通过诉讼得到权利救济,投资者可以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投保机构被“寄予厚望”
对于此次投保机构是否参与上述4家公司的诉讼,黄德清表示,需要等征集期满后,以委托投保机构的投资者人数来判断。
目前,证监系统投资者保护机构有两家,分别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证券日报》记者向两家投保机构咨询是否有接受投资者委托时,投保基金回复称,暂时没有需要对外发布的内容,而投服中心则表示暂时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