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7日晚,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司于2018年8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80161号)。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项信披问题被立案调查
7月26日晚间,风华高科发布称,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5号),同时向公司部分时任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根据决定,广东监管局发现风华高科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会计差错问题。2015年12月,你公司将对广州鑫德电子有限公司和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共计850.4万元的应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转让价格为680.32万元,并于2016年3月收到债权转让款。2016年1月,你公司将对广东新宇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亚利电子有限公司共计5468.66万元的应收债权原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于2016年3月收到转让款。2017年12月,你公司向第三方公司原价回购了5468.66万元应收债权,并于2018年2月支付了债权回购款。经核实,上述应收债权并未实质发生转让且转让时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导致你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经追溯重述,你公司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79.55万元,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调整前的13890.61万元变更为调整后的8611.06万元。
二、相关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上述会计差错调整中4家公司合计6319万元应收款的处置方案。其后,你公司又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和2017年12月26日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上述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但你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将上述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你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但未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直到2018年4月28日才进行补充披露。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上述第一、三项问题,对公司予以警示;对上述第二项问题,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还向公司部分时任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广东监管局连发七份监管函,加上证监会立案公告,初步认定风华高科涉嫌证券虚假陈述。一旦证监会认定其信披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将代理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宋一欣律师表示,广东监管局连发七份监管函,加上证监会立案公告,可以初步认定风华高科涉嫌证券虚假陈述。
一旦证监会认定其信披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将代理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哪些投资者可以进行起诉?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7月27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值得留意的是,风华高科注册地址为广东省肇庆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之前审理的投资者诉佛山照明(000541)、海信科龙(000921)、美达股份(000782)、勤上光电等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绝大部分起诉的受损投资者获得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而佛山照明案和勤上光电案,更是经过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其中佛山照明案,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了一亿八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