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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聊天软件"附赠"博游戏 "刷礼物"逃避查处

导读:

  

视频聊天软件

  

视频聊天软件

   

  姚雯/漫画 

  为了视频直播软件销路通畅,软件开发公司想出了在软件里“搭售”和“附赠”博游戏的法子。开发公司赚了钱,运营平台得了利,甚至聘请的代理、主播们也分到了一杯羹。然而,在检察官的眼里,这些串在同一条利益链上的“狂欢者”,都涉嫌开设场罪。近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黄某、胡某、曹某等14人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为打开销路研发博游戏 

  2012年,黄某和胡某等人在江苏省启东市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研发视频聊天软件再进行售卖,并且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公司设有研发部、运维部、销售部等部门。 

  经营过程中,黄某等人发现,许多进入视频聊天平台的玩家“醉翁之意不在酒”,都想在平台上玩各类博游戏,试试自己的手气和财运;许多视频平台的运营者甚至主动要求安装博游戏,不然光靠直播根本没钱赚。这样的市场行情让黄某和胡某心里有了底,为了打开视频聊天软件的销路,他们让公司技术人员开发博游戏软件。黄某等人向买家宣称,只要买他们公司的视频聊天软件,就可以附赠一款热门博游戏。广告一出,立刻引来了众多客户争先购买。 

  事实上,出售软件只是第一步,只要在网络上运营捆绑博软件的视频聊天软件,后续的费用就会接踵而至。提供服务器租赁、网站架构、网站维护、数据查询、网站后台支撑、博游戏修改、支付通道接入、电脑客户端维护等技术服务,样样都要客户花钱。于是,黄某的公司按月向客户收取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技术服务费,1万元左右的服务器租赁费用。除了提供技术服务赚钱,这家公司还直接在卖出去的软件里提供第三方支付,所有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充值资金,这家公司都会抽取2%左右的手续费。 

  想通过“刷礼物”的方式逃避查处 

  进了这些视频聊天平台,就像是进了一个虚拟的网络场。犯罪嫌疑人王某、潘某等人是多家视频聊天平台的站长,负责管理、招募代理等实际经营,并组织人员进行博、退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杨某等人分别是代理,负责招募客到自己管理的房间内博。 

  据黄某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被告人曹某交代,玩家用人民币购买游戏币的方式在平台内进行押注博,玩家赢了钱或者不想继续博了,可以把账号里的虚拟币换成人民币。大部分平台是通过刷礼物给平台房间的代理或者主播,由他们找平台站长兑换成人民币。不过,礼物兑换成人民币都比原来充值的时候兑换虚拟币的价格高20%左右,高出来的部分就被平台“吃掉了”。 

  一百块钱能换多少游戏币?这个充值比例、兑换比例均由平台站长和黄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设定,差额部分由平台抽取,平台再以底薪、提成、发放扶持币等方式给代理、主播分成。 

  一般情况下,黄某等人不允许软件买家(平台运营商)直接和玩家进行虚拟币回收交易,而是通过“刷礼物”的间接方式兑换现金。因为黄某很清楚直接退钱或兑换现金是博,异地同类的软件公司已经被查。为了推卸责任、逃避侦查,黄某让软件的买家都和他们公司签协议,保证不从事违法活动,并表示出了事和公司无关。 

  黄某等人涉嫌开设场一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指定崇川分局管辖。黄某、胡某等人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其余的犯罪嫌疑人也陆续落网。公安机关查明,黄某和胡某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其余几名被告人涉案数额最多的有500多万元,最少的有6万多元。 

  不只是卖软件这么简单 

  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本案中网络开设场电子证据提取是重点,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电子证据检查和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相结合,确保全面而客观地提取、固定电子证据。 

  一个软件公司就卖卖视频聊天软件,怎么就构成了开设场罪?现实是,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审查整个案件后检察官指出,黄某等人开发软件、博游戏,用于出售营利,且为出售的软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并提供支付结算等,收取相应的费用,配合站长要求对相应平台设置了兑换比例,为博提供场所、提供具、筹码,并从中抽头渔利。黄某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开设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照较重的开设场罪定罪处罚。这个认定,最终也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黄某公司里参与不法活动的主要是以黄某和胡某为首的领导及核心技术人员,其他普通员工虽然知情但不为平台方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平台也有未参与资充值和退现的普通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