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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住工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湘汇检罚字[2019]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湘汇检罚字[2019]第14号)显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远大住工”,02163.HK)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责成当事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悉,远大住工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建筑工业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远大住工于11月6日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远大住工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