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2000多名股民赢了,获赔3.29亿元。”
一个多月前,随着上海金融法院公布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案的最新进展,这条消息不断见诸报端、网络,在股民群体中掀起不小的涟漪。
对中国证券市场历史稍有涉猎的人,都不会忽略“飞乐音响”的名字: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当天挂牌交易的八只股票之一,在中国金融历史上有着浓墨重彩的过往。
2020年,飞乐音响再次有了一个“第一”:多名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这成为2020年3月新《证券法》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第一案。
历经三年多审理,“第一案”有了结果。3.29亿元的“天价”赔偿,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也将留下深刻的一笔。
从“第一股”到“第一案”,飞乐音响的经历说明了什么?近日,大江东工作室专访了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探讨金融司法保护投资者这一话题。
孙倩法官(中)为审判团队讲解案件
代表人诉讼,助投资者依法索赔
大江东:首先请解释一下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这项制度在案件审理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孙倩: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适用于群体性纠纷。当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比如,在飞乐音响案中,最初有34名投资者起诉飞乐音响,认为这家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投资损失,要求赔偿。他们推选了拟任代表人,向法院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来审理这起案件。我们经过审查,决定适用这一诉讼程序。
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有一个“明示加入”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法院向社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所有在维权范围内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加入。于是不断有人加入,到2021年一审开庭时,原告已经增加到315名。他们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在线推选了5名代表人,判罚的赔偿额达到1.23亿余元。
但这仍不是结束。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除了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约2.06亿元。最终,飞乐音响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到3.29亿元,共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大江东:据我所知,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外,还有“特别代表人诉讼”,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孙倩: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中小投资者,也就是常说的“散户”自行推选拟任代表人申请发起,其他投资者可以“明示加入”到这起诉讼中。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权利人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那么此时,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秉持的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适格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退出诉讼,就都会成为原告。其对于违法的上市公司来说,“惩罚”力度比普通代表人诉讼更甚,堪称“核弹”级。
比如去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部分投资者特别授权,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该案以调解方式审结,适格投资者达7000多名,获得了2.8亿余元赔偿。
飞乐音响案庭审现场
以案促治,震慑“关键少数”
大江东:对于在证券市场上投资的中小投资者来说,飞乐音响、泽达易盛等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意义?
孙倩: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公开披露信息非常重要,是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主要渠道。
《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前的案件中,投资者维权需要以个人名义去起诉, “一案一立、一案一审、一案一结”,这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制度。有的人一想到打官司觉得很麻烦,干脆就不起诉,不再去维权了。
而现在,不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把投资者聚集起来,降低个人维权成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代表人需要参与庭审、通知原告之外,其他投资者几乎足不出户就可以拿到赔偿款。这样简便的诉讼方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加入维权行列,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江东:当前,证券监督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也很大。比如刚刚提到的泽达易盛,在去年被诉之前,证监会已经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罚款处罚,其中对公司处以86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250万元至3800万元不等的罚款。再加上后来赔偿给投资者的2.8亿元,这家公司因虚假陈述付出的代价着实不小。对于这些上市公司来说,有何警示意义?
孙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诚实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是资本市场的底线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实际上是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是董监高作出,其个体责任也不能忽略。
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案。大智慧公司前期因虚假陈述向投资者支付了3亿余元赔偿款,公司利益受损的后果是不是就最终由所有股东承担了?并非如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提起诉讼,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当时的董监高索赔,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这无疑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作用,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邀请普通投资者走进法院
通过判决,带给投资者信心
大江东:从“第一案”开始,到现在,您在日常工作中感受到了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