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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法院:强化反家庭暴力司法保护力度

导读:

近日,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反家庭暴力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前

近日,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反家庭暴力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前,反对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早在2016年就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反家暴的立法、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八周年之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释法说理,以提高全社会对相关问题的关注,对家庭暴力形成共同抵制的合力。

遭父亲揪发拖行 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3年国庆节期间,王女士一家人相聚为新生儿举办百日宴。百日宴散场后,王女士父亲莫名地冲她大发雷霆,直接揪住王女士头发试图拖行回家,并扬言要杀了王女士。所幸在场人员及时报警,在警察和众人的劝阻下,王女士父亲的行为得以被制止。

王女士第一时间将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留存,请在场人员为其作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认为,父亲的殴打辱骂行为造成其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对生活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女士与其父亲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未能正确沟通、妥善解决,发生争执,甚至出现肢体冲突。考虑双方关系的状况,为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冲突升级,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女士父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讲法典】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体现了从对施暴者事后惩罚向对受害者事前保护的转变。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作出细化的规定,列举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留存证据、收集证据提供行为指引,同时降低了申请人的证明标准,当申请人能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时,法院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申请人进行保护。

本案中,王女士除了向法院作出陈述外,还自行收集了证人证言、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明父亲存在殴打辱骂的行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她遭受了家庭暴力。尽管父亲对其实施肢体暴力的行为已结束,但二人同住一个屋檐下,考虑到双方矛盾仍未化解,仍有再次爆发冲突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王女士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的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要注意留存,以便后续主张权益。

七旬老太遭家暴 多方联手共保护

吕老太年过70,患有多种基础疾病,无固定收入。吕老太与其子王某共同居住在一个院子里。因王某时常辱骂,甚至殴打吕老太,使吕老太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吕老太多次报警,但双方矛盾始终未能得到解决,反而不断升级恶化。

吕老太不堪王某的暴力行为,便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由法院帮助调查收集相关报警材料。

法院依据吕老太的申请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的材料,并听取了吕老太的陈述。

经审查,法院认为吕老太的陈述及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单、出警录像等相关材料,足以认定王某对吕老太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吕老太年迈体弱,诉讼能力明显不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于是,在72小时内,法院依法以裁定书形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将该裁定送达王某、当地派出所、村委会,以便共同监督王某,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切实保障吕老太的人身安全。

【法官讲法典】

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了各部门协同反家暴的“网络”。应积极推动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到反家暴工作中来。

本案中,为保护吕老太远离家暴威胁,从诉前的法律援助、诉中的证据调取到诉后的保护令执行监督,社会各部门纷纷亮起“绿灯”,联手保护其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如遇到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取。

此外,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父亲实施家暴 儿子出庭作证

杨女士与康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康。婚后,康某时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杨女士。2023年7月,杨女士不堪丈夫的暴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康某离婚,并要求小康的抚养权。

康某表示,不同意与杨女士离婚,也不同意小康由杨女士抚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康来到法院,要求为母亲杨女士作证。小康向法官表示,父亲总是殴打母亲,醉酒后也会无缘无故殴打自己,如果父母离婚希望与母亲一同生活。

此外,杨女士还申请法院向当地派出所调取2022年10月民警到杨女士与康某家中的执法视频,以证明康某的家暴行为。

法院认为,小康所作出的关于父亲家暴母亲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法院采纳了证言,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了康某存在施暴行为的事实。

最终,法院通过小康的证言和派出所的执法视频确认了康某对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支持了杨女士的离婚请求;同时,从有利于小康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据小康的个人意愿,判决小康由杨女士抚养。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因此受害者如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需提供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明。但实践中,家暴往往具有隐秘性,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和认定,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可作为家暴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