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0年4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当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
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
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第四条 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航空器紧急事件: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故障;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
(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建筑物失火;
(三)危险物品污染;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紧急情况;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五条 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
(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第六条 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
第三章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
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
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
第八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
(二)指挥、协调和调和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
(三)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作;
(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
(六)组织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七)根据本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
第九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紧急事件的发展情况,并报告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有关因紧急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及时提供紧急事件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 驻场消防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救援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第十一条 驻场公安机关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驻场部队、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工作;
(二)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七)进行现场取证、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场医疗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进行伤情分类、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
(二)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情况;
(三)进行现场处置、人员伤亡及后送等情况的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设立接待机构,负责接待、查询;
(三)负责通知伤亡人员的亲属;
(四)在指挥中心或者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允许下,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告之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七)负责死亡人员遗物的交接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急救援单位以外的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订立的互助协议加以明确。
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类型和应急救援的等级;
(二)各类紧急事件的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
(三)各类紧急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及其职责;
(四)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五)机场所在城市、社区应急救援的潜在人力和物力资源明细表和联系方式;
(六)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第十六条 制订应急救援计划应当考虑极端的冷、热、雪、雨、风及低能见度的天气,以及机场周围的水系、道路、凹地,避免因极端的天气和特殊的地形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计划中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要求的互相协议的内容明确规定应急救援互助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应当报民航总局审批,其他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批。
应急救援计划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机关备案。
应急救援计划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救灾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