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强 刘欣
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3名网络主播分别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各1431万元、1348万元和247万元。
据通报,网络主播余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某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网络主播田某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网络主播金某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提醒,守法合规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